2019年11月6日,南通市生態環境局查處了一家環境違法的紡織企業,該企業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處以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從公示的通環罰字(2019)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內容發現,這家違法的企業,是位于江蘇省海安工業園區內的一家名為南通舒華潔紡織印染集團有限公司的紡織企業,其被查出的違法事實是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8月5日,當地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通舒華潔紡織印染集團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中,當日,海安市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在該公司污水總排口采取水樣一份,經監測分析,水樣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41mg/L、色度為160、硫化物濃度為0.605mg/L,分別超過了《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表2中規定的間接排放標準的0.20倍、1倍和0.21倍。
南通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認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環境違法事實。依據法律規定,作出責令南通舒華潔紡織印染集團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限制生產一個月,不得超標排放污染物,同時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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