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業準入條件
為了規范印染行業建設,促進結構調整、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實現印染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產業政策,制定印染行業準入條件。一、生產企業布局(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科學規劃印染行業發展,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生態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要嚴格控制印染項目建設。水源相對充足地區建設印染項目,地方政府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二、工藝與裝備要求(一)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采用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設備參數應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禁止采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限制采用使用年限超過5年的二手前處理、染色設備。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應接近或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應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2007)]。(二)新建或改擴建印染項目應優先選用高效、節能、低耗的連續式處理設備和工藝;連續式水洗裝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應能滿足1:8以下(絲、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藝要求;定型(拉幅烘燥)設備要具有溫度、濕度等主要工藝參數在線測控裝置,具有廢氣凈化和余熱回收裝置,箱體外層具有很好的保溫性能。(三)新建印染企業應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棉、麻、化纖、絲綢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2000萬米/年;毛機織物印染設計年生產能力應&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