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前 言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紡織產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過程中要加入各種染料、助劑等整理劑,這些整理劑中或多或少地含有或產生對人體有害的物質。當有害物質殘留在紡織品上并達到一定量時,就會對人們的皮膚、乃至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因此,有必要對紡織產品提出安全方面的最基本的技術要求,使紡織產品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能夠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鑒于紡織產品的作用廣泛,本技術規范明確限定了適用范圍。對那些不屬于本技術規范范圍的產品,在附錄A中列出。 本技術規范僅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朵求,其他要求按相應標準執行。 本技術規范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 18401-2001《紡織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本技術規范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2005年1月1日前生產并符合相應標準要求的產品允許在市場上銷售,過渡期一年,直到2006年1月1日止。本技術規范實施后,其他相關標準等技術文件中對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不符合本技術規范規定的,應以本技術規范為準。 本技術規范的附錄A、附錄B為漿料性附錄,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 本技術規范由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提出。 本技術規范由全國紡織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技術規范由紡織工業標準化研究所、國家棉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起草。 本技術規范主要起草人:鄭宇英、徐路、王寶軍。 本技術規范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家標準管理局)負責解釋。 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1 范圍 本技術規范規定了紡織產品的基本安全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實施與監督。紡織產品的其他要求按有關標準執行。 本技術規范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服用和裝飾用紡織產品。出口產品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執行。 附錄A中所列舉產品不屬于本技術規范的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