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廢水再回用的研究與應用
目前,由于印染產品是以濕法加工為主,水作為媒介直接參與生產過程,水質優劣直接影響
產品品質。為了節約用水,除了盡量降低產品加工過程中的用水量以外,在增加產品產量或連續
擴大生產時,須開源節流,從而使實現廢水資源化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目前,不少企業正在開
展以經過處理后達標排放的印染廢水作為新水源,進行深度處理的試驗,使其出水能滿足生產的
需要。如山東省~些企業采用高效生物處理(生物活性炭池或生物曝氣濾池)和化學脫色處理,
其出水可以滿足生產中產品漂洗、沖洗地面、綠化等需要。浙江一些印染企業則采用廢水分質處
理的方法,對較高濃度的廢水采用符合達標排放要求的處理技術進行處理,而對較低濃度的低污
染廢水則采用生化——物化處理方法進行深度處理,以滿足生產和輔助生產用水的需要。由于采
用分質處理的方法,處理成本較低,因而受到企業的歡迎。而以天然纖維為原料的印染產品(如
棉織物染色),由于纖維的親水性能較強,對回用水的色度要求比化纖產品要求高,采用光化學
氧化等氧化脫色技術也可回用于織物的漂洗等方面。
總之,通過各種治理技術的組合,可使企業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水量的50%--一70%得到回用。
但企業具體回用水量的多少應通過水量平衡來確定。
2.4印染產品廢水排放標準的分類制定
據國家環保總局公布的資料統計,截至2007年9月11日止,國家環保總局一共發布環境保
護標準1077項,其中與紡織行業相關的標準l39項,占全部環保標準數量的l3%。除了國家的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外(GB 8978—1996),紡織印染行業也有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287—1992),該標準對各類紡織印染產品均采用同一標準。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保證環境
質量的不斷改善,加強監督管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5年下達細化現有工業行業排放標準
的任務,對紡織印染行業而言,將原來的一個排放標準,按使用原料和生產工藝分為棉紡印染行
業、毛紡染整行業(含洗毛業)、絲綢印染行業、麻紡印染行業(含麻脫膠業)等四個排放標準。
標準中將包括產品的生產過程、清潔生產工藝、廢水來源、水質水量、治理的工藝技術路線、治
理單元的具體設計參數、技術經濟分析及污泥的處理與處置等內容。該標準的制訂將有利于行業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企業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的制定以及監督部門的監督、考核等,
可操作性較強。江蘇省于2007年7月8日發布了地方標準(DB32/1072—2007)《太湖地區城鎮
污水處理廠及重點工業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紡織染整工業
廢水排放的COD值由現行國家標準的lOOm9/l降低為50m9/l,氨氮由l5m9/l降低為5m9/l,增
加磷的排放限值為0.5m9/l。并規定每百米布的最高允許排水量限值由現行國家標準的
2.5m3/lOOm降低為2.Om3/lOOm。
2.5利用法律手段規范企業行為,促進節能減排
“九五”以來,我國政府通過頒布法律、出臺政策、制定標準等各種方法,來規范企業減污
治污的生產行為,促進節能減排工作。據統計,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
法”等十四部環境保護法律,發布與紡織印染相關的環境保護標準140余項,這些法律文件的頒
布,把環境保護、防治污染提高到法定行為的高度,成為企業和公民的行為規范,使環境治理乘
保護成為法定義務。
除了法律文件外,國家有關部門還分別通過推廣清潔生產技術、調整產業結構、發布節能產
品目錄、強化項目環境評價、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和有償排放、加大違法、違規排放的行
政處罰力度,促進節能減排工作,據統計,國家各有關部1"7N定和發布的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政
策有:
2.5.1開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2007年1月5日,國家發改委編制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指南(2006),對高能耗行業提出了規劃和產業政策,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工業類、建筑類、交通類、農業類相
關標準和規范。紡織染整行業雖未列入其中,但國家發改委在2007年已經組織有關專家進行“Ef]
染行業準入條件”的起草編寫,近期可能出臺。
2007年5月l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了“關于印發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對2007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和集中式
污染治理設施進行一次普查,紡織業被列入需要進行詳細調查的第二類1 1個重污染行業。通過
普查,要求全面掌握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費用等情況,為污染治理和產業結構調整提供依據;
建立國家與地方各類重點污染源檔案和各級污染源信息數據庫,促進污染源信息共享機制的建
立,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礎。掌握污染源的總體樣本,為建立科學的環境統計制度、改革環境
統計調查體系、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創造條件。
2.5.2規定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1981年5月和l986年3月,先后發布“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建設項目環
境保護管理辦法”,辦法規定:
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
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工程,都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有污染,在經濟合理的
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
建設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
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