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主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笪實施清潔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