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發〔2008〕52號關于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和第74條“應繳納排污費數額”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h1{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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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直屬單位,各派出機構: 2008年2月28日,全國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題詞:環保 法規 水污染防治法 排污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