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基本國策,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提高全社會的節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從源頭上杜絕能源的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06〕2787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范圍內需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照本辦法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三條 實行備案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備案申請材料中應包含項目的節能情況材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有關節能評估單位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能源耗費情況以及采取的節能管理措施情況進行專業論證和評價,并提出評估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申請報告時,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的合理用能情況和節能管理措施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節能評估和審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則,結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工作,依據國家和省的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范進行。
第六條 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非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各級經濟貿易部門負責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第七條 節能評估由省節能主管部門和省投資主管部門指定的節能評估單位負責。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節能評估單位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節能主管部門和省投資主管部門另行制訂。
第八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統一設置專門的節能分析篇(章),分析項目能源消耗情況并提出節能措施
第九條 節能分析篇(章)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標準;
(二)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遵循的節能設計規范;
(三)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
(四)項目生產過程中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分析,建筑、設備、工藝合理用能分析;
(五)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中能耗指標分析;
(六)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狀況分析;
(七)項目建設和生產過程采取的節能措施;
(八)項目節能效果分析;
(九)工業項目還應對生產的用能產品的能源單耗水平作出說明。
第十條 節能評估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評估必須具備的內容。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不需評估的項目,原則上可不進行節能評估,但生產過程中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項目或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項目應進行節能專項評估。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節能評估意見對項目節能分析篇(章)進行審查,并出具節能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