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能源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能工作,編制節能計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調整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二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能單位應當安排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改造;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統計制度。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能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的各項節能標準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單位產品或者單位產值能耗限額。超過單位產品或者單位產值能耗限額的用能單位,必須把降低能耗列為技術改造的重點。 第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單位主管節能工作的負責人、節能管理人員、耗能較大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接受節能培訓。耗能較大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耗能較大設備名錄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八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相應的統計部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九條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分管節能工作,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專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