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6日,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環境保護局和陳埭鎮政府聯合查處陳埭鎮洋埭村某廠房。現場采集了車間外水溝、車間內溢流口廢水進行檢測,并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吳某。經檢測,車間內溢流口廢水中總鉻濃度為7.45mg/L,超過《制革及皮毛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限值的4.97倍。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吳某在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未建設配套相應的水污染防治等環保設施的情況下,租賃洋埭村該廠房從事皮革后整理加工,生產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向外排放,嚴重污染環境。
出現4種污染情形 將被“從業禁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在經營皮革后整理加工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鉻的生產廢水。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3倍以上,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考慮到被告人吳某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特定義務的犯罪,且持續排污一年以上,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生態安全和環境權益,禁止吳某從事皮革噴涂加工職業,期限三年。
2017年12月,晉江法院出臺相關實施意見,將排污時間長、超標倍數高、污染地點人口集中或生態敏感、脆弱等情形納入“從業禁止”的適用范圍。吳某污染環境案是意見出臺后該院首例被“從業禁止”的污染環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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