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611證券簡稱:*ST天首公告編碼:臨2016-71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重大訴訟事項的披露情況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四海股份")分別于2015年3月31日、6月10日、6月30日和2016年2月23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刊登了《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臨[2015-29]號)、《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重大訴訟事項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15-65]號、臨[2015-74]號、臨[2016-07]號)以及《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因訴訟可能導致控股權發生變更的提示性公告》(臨[2015-66]號),前述公告中披露了本公司實際控制人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與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因股權轉讓糾紛引起的訴訟、判決、因判決可能導致本公司控股權發生變更以及案件上訴的相關情況。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現將該案件上訴后的判決情況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與本案有關的各方當事人
原告: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良蒼、泰淼,河北時代經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慧偉業")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宋增寶、朱凈萱,山東國曜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有關糾紛的起因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與合慧偉業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河北久泰分別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過委托貸款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偉業提供5000萬元和2億元的借款,合慧偉業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份為該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并在上述款項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內辦理股票質押登記。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內完成付款事項,合慧偉業也未按約定日期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因此,雙方就《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條款也相應未按約履行。
(三)河北久泰的訴訟請求及判決情況
1、河北久泰的訴訟請求
(1)被告合慧偉業履行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立即將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權過戶到原告河北久泰名下;
(2)合慧偉業向河北久泰支付違約金9510萬元,賠償河北久泰損失1459.07萬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
(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及律師費由合慧偉業承擔。
河北久泰上述違約金和損失數額均以3億元本金為基數,計算至2015年3月31日止。
2、一審判決情況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冀民二初字第5號)對本案一審判決如下:
(1)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四海股份(股票代碼:000611,現更名為內蒙發展)4000萬股股權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變更登記至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名下;
(2)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30000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1.3倍計付);
(3)駁回原告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4)案件受理費1,405,454元,由河北省久泰實業有限公司負擔220,636元,由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負擔1,184,818元和保全費5000元。
(四)合慧偉業上訴及判決情況
2015年6月19日,合慧偉業及馬雅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合慧偉業及馬雅的上訴,上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民二終字第249號)對本案的上訴裁定如下:
1、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民二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
2、本案發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三、本案發回重審后的判決及進展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將本案發回重審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重審一審后《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判決如下:
1、被告合慧偉業將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變更登記至河北久泰名下;
2、被告合慧偉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北久泰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3億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3、駁回原告河北久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負擔360033元,由合慧偉業負擔173318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合慧偉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公司無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訴訟的判決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無影響,但判決的最終結果生效后可能導致本公司控制權的歸屬?,F本公司控股股東合慧偉業及現任實際控制人邱士杰先生將于限期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上訴。本次判決結果是否生效最終取決于上訴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六、備查文件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證券代碼:000611證券簡稱:*ST天首公告編碼:臨2016-72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因訴訟可能導致控股權發生變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導致本次股權可能發生變動的原因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四海股份")于近日收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合慧偉業將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變更登記至河北久泰名下;
2、被告合慧偉業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河北久泰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以3億元為基數,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3、駁回原告河北久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3216元,由河北久泰負擔360033元,由合慧偉業負擔1733183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合慧偉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二初字第26號)的判決可能導致本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動。
二、截止目前本案的訴訟過程
2014年10月22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河北久泰與合慧偉業股權糾紛案;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冀民二初字第5號);
2015年6月19日,合慧偉業及馬雅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2016年2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5]民二終字第249號),本案發回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
2016年9月23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重審《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
三、可能導致本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動的情況
1、本次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為重審一審判決,本次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增加了導致本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動的可能性。合慧偉業將在限期內再次遞交上訴狀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后案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2、合慧偉業,持有本公司4000萬股股份,占本公司總股份的12.43%,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2015年9月1日,本公司披露了《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因自然人邱士杰先生對合慧偉業增資,合慧偉業股東結構由原股東馬雅、趙偉各50%股份變更為邱士杰75%、馬雅12.50%、趙偉12.50%的股東結構,注冊資金由5000萬元人民幣變更為20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由馬雅女士變更為邱士杰先生(相關公告刊登在2015年9月1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股東股權變動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提示性公告》(臨[2015-87]號)和《內蒙古敕勒川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16年9月5日,本公司實際控制人邱士杰先生將其持有的合慧偉業75%的股權轉讓給了北京天首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轉讓后的合慧偉業股東結構為北京天首資本管理有限公司75%、馬雅12.50%、趙偉12.50%(相關公告刊登在2016年10月11日的《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項的公告》(臨[2016-63]號)和《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項的補充公告》(臨[2016-64]號))。
3、若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本公司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股權爭議
2013年12月3日,河北久泰與合慧偉業簽訂了《合作協議》,協議約定河北久泰分別于2013年12月5日和15日通過委托貸款或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向合慧偉業提供5000萬元和2億元的借款,合慧偉業以其持有的四海股份4000萬股股份為該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并在上述款項于上述日期完成后3日內辦理股票質押登記。由于河北久泰未在限期內完成付款事項,合慧偉業也未按約定日期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因此,雙方就《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條款也相應未按約履行。鑒于本次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民初26號)重審一審的判決,若合慧偉業及其股東邱士杰先生就本案再次上訴后法院仍維持原判,合慧偉業應將其持有的本公司4000萬股股份過戶至河北久泰名下,河北久泰將持有本公司4000萬股股份,占本公司總股份的12.43%,為本公司第一大股東。因司法判決存在可能導致本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動的事項,本公司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四、其他事項
本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8月5日因重大事項申請停牌,2016年8月19日因重大事項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申請繼續停牌至今。本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連續兩年凈利潤虧損,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若公司2016年度經營繼續虧損,公司股票存在被暫停上市的風險。
本公司在公告中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內蒙古天首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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